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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发布日期:2020-11-22 22:03 来源: 作者: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会是中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委员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共同领导下,共青团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学生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依章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四)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开展学生会工作,发挥学生会组织优势,维护校纪校规,带领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秩序;

(五)积极组织和开展学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争先创优等课外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六)发展同校内外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提升学校影响力;

七)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学生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聘请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承认本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学生会组织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质疑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对于学生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同时有保留意见和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五)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学生会事务,参与、组织学生会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是: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将青年学生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会章程》;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校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牢固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六)支持学生会组织工作,执行学生会组织的决议,完成学生会工作任务;

(七)学生会组织的学生骨干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学生服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行使权力的最高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委员会通过,报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后,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代表经团支部民主选举,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初审,校团委审核后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所联系学生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组织。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任务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提案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与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委员会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接受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学生委员会的职权和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审查、评议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及日常工作;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有关学生会工作事务;

(三)讨论、通过由委员会委员提交的有关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五)讨论由委员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执行主席1人、主席3人,其中1名主席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秘书长由校团委委托并接受学生会聘任的专职团委副书记兼任,指导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组织不应重叠与复杂,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以内,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除主席团成员及工作部门成员外,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的资格条件应在学工部、校团委的审查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的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的决议;

(二)根据学生需要,组织各种活动,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召开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四)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对外联系。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校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例会;

(二)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组织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三)决定工作部门设置,向常代会提名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定期向学生委员会、校党委、上级学联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五)受委员会委托,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二级学院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的工作;

(六)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二级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委员会组成。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

(一)二级学院学生会接受校级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二)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是学生会组织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其主席团由二级学院学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设执行主席1人,主席2人。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一般为30人以内,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人,除主席团成员及工作部门成员外,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三)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行使权利的最高机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学院学生委员会以及学生会,分别为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职责:

(一)负责本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全面的配合校学生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与其他学院学生会间的联系和交流;

(三)根据本学院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活跃本院学生的课余文体生活;

(四)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级学生会组织进行工作报告并给予意见建议,接受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学生会组织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五)收集本院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校级学生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指导本院各班级委院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级委员会是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二级学院院党组织的领导和院学生会组织的指导。班级委员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基本单位,班级委员会由班级学生会议直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院学生会组织认可,并报校级学生会组织备案,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学生骨干

第二十二条 学生骨干选拔标准: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骨干遴选程序

(一)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二)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三)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党组织确定。

(四)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四条 学生骨干退出机制

(一)在遵守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学生会骨干均享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权利;

(二)所有提出辞职或者退出的学生骨干必须具备正当理由,须由本人向所属团组织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属团组织审查和所属学生会组织通过后方可辞职;

(三)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作风不当、工作考核不合格,由所属团组织进行劝退。

(四)若学生骨干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所属团组织要迅速调查核实,上报校团委,及时予以辞退处理;

(五)所有在任期结束前辞职或者辞退的学生骨干不参与评奖评优,不发放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校各级学生会组织,章程的修订,须经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获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关于召开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通知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选举单位按配比名额自行组织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一、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共4人,设执行主席1人,主席3人。

本届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由上届学生会广泛征求各分团委学生会的意见,酝酿推荐产生。在报校党委和省学联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确认,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三、本次学生会主席团的产生,将以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四、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在你认为合格的候选人名字下面的空格里打"√"(括号内为每个岗位的名额上限)。若不选,则不必标记,保留空白即可,均未填写的视为弃权。

五、选票一律用中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

六、会议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三名、唱票人一名。均在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非候选人中产生,监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公正、清晰计票。

七、投票前,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进行检查。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候选人当选按照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有得票数相等情况出现并超过主席团名额时,应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九、通过选票统计选举出的当选人享有入围权,其具体职位由学院团委书记、第九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组成讨论商议后决定公布。

十、本选举办法经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会议委员会确定。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增强组织凝聚力,提高学生民主实践能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陕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会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学代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时间:2020年11月4日 星期四 下午16:00

二、召开地点及代表数量:大学生活动中心;200人

三、主要议程:

第一项: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二项:第三届自主管理委员会主任,第十二届校学生会主席常超作学生会《工作报告》

第三项:王铃琪老师作筹备工作报告

第四项:第十一届校学生会主席李妍宣读提案并请参会人员对提案进行举手表决(共提交166份提案,总结出9份有效提案)

第五项:学生代表贺孟玉同学宣读大会提案

第六项:团委老师宣布第十三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员名单

第七项:第十三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依次做竞选演讲(依次为雷阳,李钢,谢雯,陈紫晔,陈乔玲,尚诗瑜,闫昕祎)

第八项:团委老师宣布第十二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结果及提案总结

第九项:校团委副书记唐丽洁老师讲话

第十项:奏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总结

宣传报道链接:

http://www.xacxxy.com/wej_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2916&wbnewsid=143192

https://mp.weixin.qq.com/s/Dd3ZfKXn017HqRS5Y8ligg

现场照片: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关于召开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通知

(一)代表的条件

1.代表必须为我校在籍学生,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违纪违规行为;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共产主义信念,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良好的品德和较强的责任感;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实践能力强,学习成绩良好。

4.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学习、组织、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能够真实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成员意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具有较强的议政、议事能力。

(二)代表名额及构成

按照“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覆盖各个年级及学院主要团学组织,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的原则,大会代表由普通学生、普通学生干部、团总支学生干部构成,拟定代表总数为166人,共划分为10个代表团。

(三)代表的产生程序

以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和学生会为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及条件,组织团员和学生进行民主推荐,根据多数团员和学生的意见提出代表名单,名单公示后报同级党组织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将正式代表名单提交至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八、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或其他有关制度文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学生骨干工作评议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共同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任期内,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建立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学生骨干参与评优评奖、综测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报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九、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校学生会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一名党委副书记主管校团委工作并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组织报告。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共青团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委员会

2020年11月22日